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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2 條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寸動機構。
前項寸動機構,應具有下列可限制滑塊動作構造之一:
一、限制滑塊移動速度,在每秒十毫米以下者。
二、限制每段滑塊移動行程,不得超過六毫米,且未離開操作部,無法再
    起動操作者。
第一項之衝壓機械,具有防止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其寸動機
構不受前項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於試運轉、合模等時,須些微移動滑塊,採用寸動方式進行,爰規範應備有寸動
    機構。
三、寸動操作時,滑塊只在持續按住按鈕時作動,一放開就立即停止,不致造成危害
    。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一、為避免寸動機構使用不當致危害勞工,參考國際標準 ISO 16092  系列所訂持動
    控制裝置(hold-to-run) 之滑塊慢速規定,即寸動機構之安全防護性能,爰增
    列第二項規定寸動機構應具備之構造。
二、衝壓機械,使用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不受寸動機構之安
    全防護性能限制,增列第三項規定。
三、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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