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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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3 條
衝壓機械,應具有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安全擋塊或固定滑塊之裝置,且
備有在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時,滑塊等無法動作之連鎖機構。但下列
衝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有因難者,得使用安全插栓、安全鎖或
其他具有同等安全功能之裝置:
一、摺床。
二、摺床以外之機械衝床,其台盤各邊長度未滿一千五百毫米或模高未滿
    七百毫米。
前項但書規定之安全插栓及安全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插栓:配置於衝壓機械之每一操作區。
二、安全鎖:具有能遮斷衝壓機械主電動機電源之性能。
第一項安全擋塊或滑塊固定裝置,應具有支持滑塊及上模重量之強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使用安全擋塊在於進行模具之拆卸、調整時,為防止滑塊無預期落下而使用足以
    支撐滑塊重量之棒狀物,其必須與運轉操作機構成為連鎖狀態。
三、小型衝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有因難者,例如台盤(bolster )各邊長度未滿一千
    五百毫米或模高(die height)未滿七百毫米者;其與機械式摺床得使用安全插
    栓(Plug)或安全鎖(key lock),以取代安全擋塊。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一、衝壓機械於裝卸模具之際,當身體之任何部位須進入危險界限內時,依現行規定
    ,係採用安全擋塊,放置於上模與下模或滑塊與台盤之間,以防止該衝壓機械萬
    一發生故障,也不會造成滑塊意外下降之事故。然採用具有使用機械方法來固定
    滑塊之鎖定或夾持裝置等,該使滑塊固定之裝置與安全擋塊之安全功能相當,爰
    予增列之。
二、前述安全擋塊及使滑塊固定之裝置,應有支撐效果,須具支持滑塊及上模自重之
    強度,爰予增列第三項。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一、現今產業常用之伺服式及液壓式摺床,尚無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適用安全裝置
    要求,考量其危害特性類似機械摺床,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擴大本條
    適用範圍至所有摺床。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調整。
三、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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