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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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8 條
曲軸等之轉速在每分鐘三百轉以下之曲軸衝床,應具有超限運轉監視裝置
。但依規定無須設置快速停止機構之曲軸衝床及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
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超限運轉監視裝置,指當曲軸偏心軸等無法停止在其設定停止點
時,能發出曲軸等停止轉動之指令,使快速停止機構作動者。
前項設定停止點,從設定停止位置起算,其停止角度,應在二十五度以內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滑塊行進超過預定位置或角度,監視滑塊每一行程之停止角度,一旦停止
    角度超過製造商所設定之角度時,超限運轉監視裝置隨即動作,使滑塊快速停止
    。同時操作盤也有異常顯示燈表示有異常發生,提醒作業人員注意確認制動裝置
    之機能。
三、由於能隨時檢查因制動來令片之磨耗、油脂附著等造成制動性能降低情形,在災
    害發生前即可檢出制動裝置效能之劣化或異常,能防範於未然,爰參考日本動力
    衝壓構造規格增列本條規定。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一、為避免滑塊發生二度落之危害,設定曲軸衝床之停止點最大停止角度限制至關重
    要,爰參考日本厚生勞動省基發二一八第三號釋令第二十四項規定,增列第三項
    設定停止點之最大停止角度 25 度規定。
二、第二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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