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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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40 條
前條機械衝床,應具有防止離合器或制動裝置之氣壓或液壓超壓之安全裝
置,並具有在氣壓或液壓低於設定壓力時,自動停止滑塊等動作之機構。
但超壓時,其伺服系統可防止誤動作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以壓力限制開關、安全閥等,經由電氣方式檢測所定空氣壓力上下限之變化,當
    氣壓或液壓低於所定壓力時,應停止衝床運轉。當壓力超過儲氣桶之規定值時,
    具有能自動排出空氣之裝置。液壓者,則有回流系統之機構設計。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機械衝床以氣壓或液壓控制離合器或制動裝置,其設有伺服系統者,兼具有防止離合
器或制動裝置之氣壓或液壓超壓之安全裝置之功能,為避免阻礙新類型機械衝床之開
發設計,爰增訂但書提供有條件排除設置防止氣壓或液壓超壓之安全裝置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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