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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61 條
反撥預防裝置之撐縫片(以下簡稱撐縫片)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之安裝,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撐縫片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經常使包含其縱斷面之縱向中心線而和其
    側面平行之面,與包含圓鋸片縱斷面之縱向中心線而和其側面平行之
    面,位於同一平面上。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使撐縫片與其面對之圓鋸片鋸齒前端之間隙在十
    二毫米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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