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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72 條
側舉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
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國家標準所定名詞,將「側式堆高機」修正為「側舉型堆高機」,以求一致
    性。
三、附表移列於附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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