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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75 條
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止運行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及制動初速度,具有在附
表十三規定之停止距離內,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第一項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四
規定之坡度地面,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但依堆高機性能,可爬坡之最大
坡度低於同表所列坡度者,以該堆高機可爬坡之最大坡度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附表移列附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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