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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82 條
堆高機之貨叉、柱棒等裝載貨物之裝置(以下簡稱貨叉等),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材料為鋼材,且無顯著損傷、變形及腐蝕者。
二、在貨叉之基準承重中心加以最大荷重之重物時,貨叉所生應力值在該
    貨叉鋼材降伏強度值之三分之一以下。
產製或輸入堆高機,非屬新製品,且其既有貨叉符合國際標準 ISO 5057
規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堆高機裝載貨物之裝置,包括貨叉、柱棒(ram )等,爰將「重錘」修正為「柱
    棒」,以使用語正確。
三、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中古堆高機使用之既有貨叉裝設於該堆高機,使用一段時間後,如仍要求其應符合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實務上有其困難,且既有貨叉於國際標準已訂有安全規範,本部前
於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以勞職授字第一○四○二○三三八四一號公告,即已經指定
國際標準 ISO 5057 為中古堆高機貨叉之檢驗標準,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符合該國際
標準之中古堆高機,得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