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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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85 條
研磨機之研磨輪,應具有下列性能:
一、平直形研磨輪、盤形研磨輪、彈性研磨輪及切割研磨輪,其最高使用
    周速度,以製成該研磨輪之結合劑製成之樣品,經由研磨輪破壞旋轉
    試驗定之。
二、研磨輪樣品之研磨砂粒,為鋁氧(礬土)質系。
三、平直形研磨輪及盤形研磨輪之尺寸,依附表十五所定之值。
四、第一款之破壞旋轉試驗,採抽取試樣三個以上或採同一製造條件依附
    表十五所定尺寸製成之研磨輪樣品為之。以各該破壞旋轉周速度值之
    最低值,為該研磨輪樣品之破壞旋轉周速度值。
五、使用於粗磨之平直形研磨輪以外之研磨輪,以附表十六所定普通使用
    周速度限度以內之速度(以下簡稱普通速度),供機械研磨使用者,
    其最高使用周速度值,應在前款破壞旋轉周速度值除以一點八所得之
    值以下。但超過附表十六表所列普通速度之限度值者,為該限度值。
六、除第五款所列研磨輪外,第一款研磨輪最高使用周速度值,應在第四
    款破壞旋轉周速度值除以二所得之值以下。但於普通速度下使用者,
    其值超過附表十六所定普通速度之限度值時,為該限度值。
七、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值,應依附表十七所列之研磨輪種類及結合
    劑種類,依前二款規定之平直形研磨輪所得之最高使用周速度值乘以
    附表十七所定數值所得之值以下。但環片式研磨輪者,得由中央主管
    機關另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將第一款之括號刪除;原第四款、第五款之括號除外規定修正為但書。
四、將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其餘款次順移。
五、將附表移列附錄。
六、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一、修正第四款破壞旋轉試驗,增列抽取試樣三個以上之規定,以配合與國家標準
    CNS 3786「研磨輪檢驗法」之規定一致。
二、第四款所稱「同一製造條件」係指產品製造條件參數相同之情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