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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8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
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本法除了給予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外,對於有工作能力者,將予以輔導就業;對於缺
乏技能者,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以使勞工重返就業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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