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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2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
心障礙者,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對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經醫療終止後,發現疑似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
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協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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