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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
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明定為對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補助之經費來源及規定本條之會計業務應單獨辦
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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