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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其保險效力至死亡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終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一、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已將「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
    ,「不能從事工作」文字修正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爰配合修正文字
    。
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應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基準,爰配合該規定,修正相關規定,以
    玆明確。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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