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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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 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遭遇職業傷病之相關證明文件。但曾領取該次職業災害保險現金給付
    、住院醫療給付或核退自墊醫療費用者,免附。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除前項書件外,應一併檢具
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繼續加保者之應備具書件。考量被保險人曾申請該次職業災害保
    險現金給付、住院醫療給付或核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者,已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供保險人審核,為簡化行政流程,爰於第二款但書規定免附相關證明書件。
二、逕向保險人申請續保者,除第一項應備具書件外,應一併檢具相關書件,俾利後
    續投保作業及轉帳代繳保險費等事宜,爰增訂第二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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