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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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津貼,於受訓期間,每月發給新臺幣
一萬四千八百元。
前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申請人初次參加訓練之日起五年內,合計以發給
二十四個月為限。滿五年後,停止發給。
請領第一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經職業訓練機構證明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職業疾病診斷書或職業災害相關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五、未請領其他訓練補助津貼或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
    生活津貼之聲明書。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中途離訓或經訓練單位退訓者,訓練
單位應即通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停止發放。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郵局或」文字刪除,並將「存褶封面影本」之「褶」文字修正為「摺」,修正
    理由同第十一條。
三、「殘廢診斷書」文字修正為「失能診斷書」,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勞保局」修正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
    職安署)」。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