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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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家屬補助,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得受領前項補助之家屬順位及發放事宜,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第一項補助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家屬補助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
    同時提出各該戶口名簿影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郵局或」文字刪除,並將「存褶封面影本」之「褶」文字修正為「摺」,修正
    理由同第十一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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