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18 條
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各項津貼及補助,應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由職安署直接
撥入申請人帳戶。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完竣,職安署應於十日內發給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爰將「勞保局」修正為「職安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