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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23 條
有溢領前條津貼或補助之情形者,職安署於核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之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文係規範溢領前條津貼或補助者,應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扣除,爰將「前條溢
    領」文字修正為「溢領前條」。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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