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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25 條
本法第九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各項補助時,除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外,並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受僱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地
址等相關基本資料。
前項之勞工請領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津貼,不受第二條及第
三條所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之條件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本辦法」文字刪除,「所訂」文字修正為「所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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