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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13 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
認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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