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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9 條
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
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所需代行檢查業務經費標準應報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