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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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37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