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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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 條
勞動檢查員之任用,除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其遴用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勞動檢查員為公務員,應依公務人員法令任用之,惟為因應勞動檢查範圍之擴大
    與實際需要,須延攬具有理、工、醫、農、社會、勞工、法律、經濟等專長人員
    ,並依檢查職務之不同遴用勞動檢查員,其遴用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行政命
    令訂定,以應實際業務需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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