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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模擬賽及國際技能競賽等試題之命製。
二、參與國際技能競賽選手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指導。
三、裁判長助理及技術顧問人選之推薦。
四、負責安排裁判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必要時,並得參與評分
    工作。
五、協助競賽場及選手培訓單位對設備、器材之借用。
六、協助情商贊助單位,提供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之訓練材料、裝備及
    生活費等。
七、出席本會及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所召開之各種會議。
八、審查全國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成績,並作成優、缺點建議表,供大會
    參考。
九、兼任國際技能競賽中華民國委員會之技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兼
    任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際裁判。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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