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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4 條
選手應穿著及準備競賽場地規定之安全防護用品始得進入競賽場,另不得
攜帶選手自備工具表規定以外且與試題有關之工具,或預先製妥之零件、
模型、半成品或與試題有關之型尺、型規或特殊工具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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