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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7 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閉幕典禮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事由
等,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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