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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勞動檢查動態稽查計畫 (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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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實施方式
一  動態稽查任務編組
    由於動態性、臨時性高危險作業無固定場所,管理人員亦不在場,檢
    查難度甚高,動態稽查需動員檢查機構主管及檢查員,組成複式檢查
    群組,對危害較高之動態性行業,以二至三人一組掃街式檢查,預防
    發生墜落、感電、倒塌及物體飛落及缺氧等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
    。
 (一) 總稽查組:檢查機構首長 (副首長) 及組 (科) 長以上人員組成,
      不定期實施稽查。
 (二) 檢查主管稽查組:由勞動檢查機構之組 (科) 長率檢查人員稽查。
 (三) 檢查人員稽查組:檢查機構對都會區內之工地、作業場所實施檢查
      ,由各所檢查人員輪流執行勤務,本會相關業務人員視需要派員會
      同聯合稽查。
二  稽查方式
 (一) 非假日檢查
      九十年度各檢查機構每日出勤二組稽查組 (一組二人) ,九十一年
      度起每日出勤三組稽查組,針對指定之高危險性行業加強監督檢查
      ,每組每日至少檢查三個工地 (場次) ,並將成果月報表電傳本會
      。
 (二) 假日檢查
      各檢查機構每逢假日至少出勤三組稽查組 (一組二人) ,每組每日
      至少檢查二個工地 (場次) ,並將成果月報表電傳本會。
三  督導查核制度
 (一) 基於走動管理精神,本會勞工檢查處科長以上人員視需要不定期會
      同檢查機構總稽查組或主管稽查組實施聯合稽查與督導。
 (二) 本會檢查處及政風室每季至少對本會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實施重點抽
      查乙次,並作成查核及督導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