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6 條
進修訓練,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指派其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
業訓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規定進修訓練之實施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