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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11 條
私人、團體或事業機構對於職業訓練機構捐贈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
時,受贈機構應出具收據;捐贈不動產時,應即會同受贈機構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手續,並均應列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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