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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3 條
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訓練職類及班別。
二、訓練目標。
三、受訓學員資格。
四、訓練期間。
五、訓練課程。
六、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
七、訓練場所。
八、訓練設備。
九、訓練方式。
十、經費概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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