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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刪除第三章第五節有關殘障者職業訓練規定,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條已明定,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並已訂定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
    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爰刪除本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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