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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二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應
備下列文件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及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從業人員名冊。
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四、銀行保證金之保證書正本。但分支機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辦理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免附。
五、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曾違反本法規定受罰鍰處分者,檢附當地主管機
    關所開具已繳納罰鍰之證明文件。
六、許可證正本。
七、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者,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終止營業,並繳銷
許可證。未辦理或經不予許可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許可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