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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6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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