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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3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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