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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
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
,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
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會」,爰於
    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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