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4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
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體例,並臻明確。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