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6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夜間足以辨識
之明顯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衡酌在外工作者在雇主工作場所以外提供勞務之特性,爰明定本條義務僅限於雇主所
提供之工作場所,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