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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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船員應依本辦法在上船服務前接受體格檢查,在上船服務後接受定期健康
檢查。
雇用人不得僱用未檢具依本辦法所定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如附表)
證明其體格適於船上工作之船員。
船員體格檢查發現其體格不適於從事船上工作時,不得僱用。
船員經健康檢查發現其健康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雇用人得予資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一、本條附表之檢查證明書檢查範圍包括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爰修正第二項之附表
    名稱,俾以臻應周延。
二、配合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二○一○年修正案(以下簡稱 STCW
    公約 2010 年修正案)表 A-I/9  規定,就其附表增訂航海人員簽名等欄,並修
    正船員體格檢查要項及航海人員視力檢查不合格之標準(詳附表對照表)。

【附表修正說明–正面】
依據 STCW 公約二○一○年修正案第 A-I/9  節第 7  項規定,增修船員體格(健康
)檢查證明書內,相關欄位資料如下:
一、增訂「性別」欄之中英文對照資料。
二、修訂「出生年月日」之英文資料。
三、原「籍貫」欄之中英文對照資料,修正為「國籍」欄之中英文對照資料。
四、增訂現職欄中乙級船員之「當值」與「非當值」欄之英文資料。
五、眼欄中,原「左 LT (矯正視力、裸眼視力)」、「右 RT (矯正視力、裸眼視
    力)」,修正為「裸眼視力( 左 LT、右 RT )」、「矯正視力(右 RT 左 LT 
    、右 RT )」及「兩眼合併」。
六、檢驗結果欄之簽署日期,修正為中英文對照。
七、修正簽證欄內容。
八、增訂「航海人員簽名」欄。
【附表修正說明–背面】
一、注意事項之(一)第 2  點,原「身份證」文字,修正為「身分證」。
二、注意事項之(二)第 1  點,原「身份證」文字,修正為「身分證」。
三、將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範事項,增列為注意事項(三)之內容,俾應週延。
四、配合 STCW 公約二○一○年修正案表 A-I/9  航海人員視力最低標準規定,及本
    辦法第四條之修正,修正船員體格檢查要項之(一)至(三)內容。
五、增訂「注意事項及船員體格檢查要項」內容之英文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