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10
十、機關對於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
    規定,各分項工程施工階段,擇定一主要廠商設置協議組織,負責全
    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因工期結束致
    擇定廠商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擇定負責之廠商。
    前項契約應規定擇定之廠商對其他廠商具有施工安全衛生之監督及管
    理權限,且其衍生之安全衛生管理費用,各標廠商應依契約所定安全
    衛生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
    支應;對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機關應協調處理或委託監督查核之
    單位代為協調。
    第一項工程,由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時,各機關應相互協調,
    共同擇定其一廠商辦理之。
    前三項所定事項及費用分攤等有爭議時,由各機關視需要調解之。但
    無法調解時,由上級機關召集調解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