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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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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關應督導工程之安全衛生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安全衛生督
      導小組,隨時進行工程安全衛生督導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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