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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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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及契約明定
    廠商應辦事項如下:
(一)計畫:
      施工計畫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包括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計畫及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
      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二)設施:
      針對公共工程職業災害發生頻率較高之類型,包括「勞動檢查法第
      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之類型及情事,
      其安全衛生設施應依約定之具體項目執行。
(三)管理:
      1.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
        作。
      2.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
        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4.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或委託監督查核之
        廠商審查,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督導廠商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
        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於廠商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
        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四)自動檢查重點:
      1.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2.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五)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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