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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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28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
可:
一、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曾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
    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對曾聘僱
    之第二類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情事
    之一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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