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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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34-2 條
雇主同意代轉前條第二款所定文件如下:
一、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通報單。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但
    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免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文件轉送當地主管機關;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文件
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辦理第三十三條規定事項之檢查。但外國人入國日前
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行政簡化,雇主對於第二類外國人之生活照顧義務規範應一致,爰參照第二
    類外國人規定,明定同意代轉文件項目;並參照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為
    免針對同一雇主反覆實施檢查,規定入國日前六個月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
    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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