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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41 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之工作,其聘僱許可有
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等外國人之必要者,
於該期限內應備展延聘僱許可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茲因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修正後,除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重大特殊情形、重大工程
或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外,其餘第二類外國人
已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爰修正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之規定。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工作之必要部
    分,移至第四章「第三類外國人聘僱許可之申請」規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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