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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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45 條
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第三類外國人,外國人應依
規定申請入國簽證:
一、從事雙語翻譯或廚師相關工作者。
二、曾在我國境內受其聘僱從事第二類外國人工作,且累計工作期間達本
    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上限者。
三、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
    他華裔學生。
前項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聘僱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
    康檢查合格報告。但外國人居住國家,未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者,得以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
    核發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代之。
三、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從事第三類外國人之雙語翻譯、廚師相關工作之外國人,或經原雇主聘僱從事第
    二類外國人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上限且出國者,或在我
    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擬
    由原雇主自國外引進聘僱為中階技術外國人者,其申請入國簽證規定適用第二類
    外國人規定。惟本部許可渠等外國人時,應審查專業資格,如畢業證明、專業證
    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等資格之相關佐證文件。外國人既已與雇主簽訂勞動契
    約,雇主並為其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獲准在案,始得辦理入國簽證,爰申請入國
    簽證時免附招募許可及專長證明。
三、又考量第三類外國人來源國廣泛,且目前衛生福利部公布之認可醫院僅位於印尼
    、泰國、越南及菲律賓等來源國,爰為符合實務需求,就是類人士取得健康檢查
    合格報告之管道納入考量。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一、為使體例一致,第二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並
    因應人口結構變化,開放延攬中階技術人力,已近年餘,為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
    才短缺問題,簡化申請工作程序,爰刪除現行第三款第三類外國人應檢附經其本
    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規定,但書併予刪除;現
    行第四款及第五款,配合第三款刪除,移列為第三款及第四款。
二、第一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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