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個月。 前項許可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
配合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雇主聘僱就讀公私立大專 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者,除寒暑 假外,其每星期最長工作時間由十六小時修正為二十小時,爰修正第二項。
條次變更,並配合章名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