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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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57 條
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該第五類外
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
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並配合章名修正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