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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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
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得予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前條新增,於第一章總則新增本條規定,明定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部分應
    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中央主
    管機關自網路系統逕行勾稽內部或外部相關單位資料比對者,雇主得予免附。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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