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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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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解會議中,調解人或調解委員發現調解事項非屬本法第五條所定勞
    資爭議時,得曉諭當事人撤案。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當事人另循其他救濟途徑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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