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執行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修正)
11
十一、調解會議中,除經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有其他
      人員在場;在場之人有妨害調解之進行者,調解人或主席得令其退
      場。
      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於作成前項決定前,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
      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